转发《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 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12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镇(街道、园区)财政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保障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广东省财政厅下发了《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实施。

一、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严格执行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要求,按照《转发<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通知》(东财〔2020〕15号)执行。

二、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确有必要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应当会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有关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控制的要求,加强对政府采购开评标现场的管理。

三、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确有必要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关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确需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应按照属地原则随机抽取本市内专家,不再跨市抽取专家。

四、疫情防控期间,市财政局暂停现场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工作。投诉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有关规定,通过邮政速递方式向市财政局寄送投诉书。当日17时30分后收到的投诉书,视为下一个工作日收到。投诉书须注明投诉人收件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用于接收投诉处理相关文件。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投诉处理审查会议,市财政局可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并提前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市财政局现场业务恢复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在东莞市政府采购网上另行公告。

投诉书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收件人:东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联系电话:0769-22831025、22831131。

 

   东莞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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