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文件负面清单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7日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稿]
采购文件负面清单(货物/服务类)(试行)
一、资格(实质性响应)条款内容使用说明
序号 内容描述 使用限制 法律法规依据
1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其他组织形式和自然人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
2 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 禁止设置(应允许承诺在中标后在项目实施地成立相关服务机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第(七)项
3 将设置地域性同类项目业绩或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地域性限制要求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4 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规模条件 禁止设置 87号令第十七条
5 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6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7 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如要求投标人提供“三项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欧盟认证或境外单一国家的认证证书等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8 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 禁止设置(因商事登记改革后从事一般性经营项目的,由经营者自主选择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中的“门类”、“大类”、“中类”或“小类”表述,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上载明;未在营业执照上予以载明的一般性经营项目,凡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者可自主经营。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用语或有关规定表述,并在经营范围后面加注“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即申请人从事许可经营项目,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或审批事项,取得许可或审批前不得经营许可项目。) 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9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认、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 禁止设置,产品来源渠道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厂授权销售协议、代理协议等);特殊商品(如需延长质保期的)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 87号令第十七条
10 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11 以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资质和证书作为资格条件
 
禁止设置(如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及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中国信息安全评测评测中心安全工程类风险评估类资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二、采购需求内容使用说明
序号 内容描述 使用限制 法律法规依据
1 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 售后服务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厂商的(如要求售后服务站具有独立门市等)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3 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 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或者技术参数设定固定值; 除特殊订制类货物以外,其他产品都应表述为范围值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4 设定的交货期限明显不合理,如要求家具、定制器械产品、进口产品交货期最长为7天等 结合项目特点合理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5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要求原装进口产品 禁止设置,经批准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设置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四条
6 指定货物的品牌、参考品牌(含配件)或者供应商 禁止设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7 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品牌等不明确的采购需求表述 禁止设置 87号令第十一条
8 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演示或考察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9 设置的★条款应当明确和量化,内容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
 
合理设置,★条款的内容、数量应与采购需求相对应,原则上不超过同一招标项目需求内容中的技术参数条目总数的10%。若采购人设定打星号条款数量超出以上标准的,须提供具有3个或以上不同品牌同时满足以上★条款要求产品的证明材料。 87号令第十一条
10 文字描述不明确,“必须”等实质性字眼没有加“★”。 合理设置 87号令第十一条
11 提供样品、现场演示 合理设置,一般项目不允许提供样品、现场演示,特殊项目需要提供样品、现场演示的,请同时根据87号令提供书面说明文件并明确相关事项。 87号令第二十二条
 
 
 
 
 
12
设置的▲扣分条款应当细化和量化,内容、数量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 合理设置,▲条款的内容、数量应与采购需求相对应,原则上不超过同一招标项目需求内容中的技术参数条目总数的20%,每一个▲条款应有对应的合理平均分值并且分值不宜过低,建议每一个▲条款对应分值不低于1分。若采购人设定三角号条款数量超出以上标准的,须提供具有3个或以上不同品牌同时满足以上▲条款要求产品的证明材料。 87号令第五十五条
 
13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证书或证明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
14 设定最低限价 禁止设置 87号令第十二条
三、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
序号 禁用内容描述 使用限制 法律法规依据
1 将供应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标准 禁止设置 87号令第五十五条
2 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评分标准 禁止设置 87号令第十七条
3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分标准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4 指定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作为评分标准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5 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评分标准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6 将进口产品或配件加分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二条
7 将同一案例(业绩)重复加分 禁止设置 87号令第五十五条
8 评分标准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评分标准应当具体量化,同等打分因素分值梯度设置合理且要与评审因素指标一一对应 87号令第五十五条
9 设定的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如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匹配的) 禁止设置 87号令第五十五条
备注本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不定期更新,清单的解析权归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文件负面清单(货物/服务类)(试行
一、资格(实质性响应)条款内容使用说明
序号 内容描述 使用限制 法律法规依据
1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其他组织形式和自然人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
2 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 禁止设置(应允许承诺在中标后在项目实施地成立相关服务机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第(七)项
3 将设置地域性同类项目业绩或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地域性限制要求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4 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规模条件 禁止设置 87号令第十七条
5 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6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7 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如要求投标人提供“三项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欧盟认证或境外单一国家的认证证书等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8 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 禁止设置(因商事登记改革后从事一般性经营项目的,由经营者自主选择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中的“门类”、“大类”、“中类”或“小类”表述,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上载明;未在营业执照上予以载明的一般性经营项目,凡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者可自主经营。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用语或有关规定表述,并在经营范围后面加注“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即申请人从事许可经营项目,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或审批事项,取得许可或审批前不得经营许可项目。) 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9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认、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 禁止设置,产品来源渠道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厂授权销售协议、代理协议等);特殊商品(如需延长质保期的)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 87号令第十七条
10 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11 以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资质和证书作为资格条件
 
禁止设置(如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及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中国信息安全评测评测中心安全工程类风险评估类资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二、采购需求内容使用说明
序号 内容描述 使用限制 法律法规依据
1 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 售后服务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厂商的(如要求售后服务站具有独立门市等)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3 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 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或者技术参数设定固定值; 除特殊订制类货物以外,其他产品都应表述为范围值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4 设定的交货期限明显不合理,如要求家具、定制器械产品、进口产品交货期最长为7天等 结合项目特点合理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5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要求原装进口产品 禁止设置,经批准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设置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四条
6 指定货物的品牌、参考品牌(含配件)或者供应商 禁止设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7 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品牌等不明确的采购需求表述 禁止设置 87号令第十一条
8 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演示或考察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9 设置的★条款应当明确和量化,内容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
 
合理设置,★条款的内容、数量应与采购需求相对应,原则上不超过同一招标项目需求内容中的技术参数条目总数的10%。若采购人设定打星号条款数量超出以上标准的,须提供具有3个或以上不同品牌同时满足以上★条款要求产品的证明材料。 87号令第十一条
10 文字描述不明确,“必须”等实质性字眼没有加“★”。 合理设置 87号令第十一条
11 提供样品、现场演示 合理设置,一般项目不允许提供样品、现场演示,特殊项目需要提供样品、现场演示的,请同时根据87号令提供书面说明文件并明确相关事项。 87号令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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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的▲扣分条款应当细化和量化,内容、数量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 合理设置,▲条款的内容、数量应与采购需求相对应,原则上不超过同一招标项目需求内容中的技术参数条目总数的20%,每一个▲条款应有对应的合理平均分值并且分值不宜过低,建议每一个▲条款对应分值不低于1分。若采购人设定三角号条款数量超出以上标准的,须提供具有3个或以上不同品牌同时满足以上▲条款要求产品的证明材料。 87号令第五十五条
 
13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证书或证明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
14 设定最低限价 禁止设置 87号令第十二条
三、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
序号 禁用内容描述 使用限制 法律法规依据
1 将供应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标准 禁止设置 87号令第五十五条
2 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评分标准 禁止设置 87号令第十七条
3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分标准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4 指定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作为评分标准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5 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评分标准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6 将进口产品或配件加分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二条
7 将同一案例(业绩)重复加分 禁止设置 87号令第五十五条
8 评分标准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评分标准应当具体量化,同等打分因素分值梯度设置合理且要与评审因素指标一一对应 87号令第五十五条
9 设定的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如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匹配的) 禁止设置 87号令第五十五条
备注本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不定期更新,清单的解析权归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文件负面清单(货物/服务类)(试行
一、资格(实质性响应)条款内容使用说明
序号 内容描述 使用限制 法律法规依据
1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其他组织形式和自然人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
2 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 禁止设置(应允许承诺在中标后在项目实施地成立相关服务机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第(七)项
3 将设置地域性同类项目业绩或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地域性限制要求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4 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规模条件 禁止设置 87号令第十七条
5 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6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7 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如要求投标人提供“三项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欧盟认证或境外单一国家的认证证书等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8 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 禁止设置(因商事登记改革后从事一般性经营项目的,由经营者自主选择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中的“门类”、“大类”、“中类”或“小类”表述,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上载明;未在营业执照上予以载明的一般性经营项目,凡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者可自主经营。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用语或有关规定表述,并在经营范围后面加注“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即申请人从事许可经营项目,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或审批事项,取得许可或审批前不得经营许可项目。) 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9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认、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 禁止设置,产品来源渠道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厂授权销售协议、代理协议等);特殊商品(如需延长质保期的)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 87号令第十七条
10 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11 以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资质和证书作为资格条件
 
禁止设置(如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及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中国信息安全评测评测中心安全工程类风险评估类资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二、采购需求内容使用说明
序号 内容描述 使用限制 法律法规依据
1 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 售后服务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厂商的(如要求售后服务站具有独立门市等)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3 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 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或者技术参数设定固定值; 除特殊订制类货物以外,其他产品都应表述为范围值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4 设定的交货期限明显不合理,如要求家具、定制器械产品、进口产品交货期最长为7天等 结合项目特点合理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5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要求原装进口产品 禁止设置,经批准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设置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四条
6 指定货物的品牌、参考品牌(含配件)或者供应商 禁止设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7 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品牌等不明确的采购需求表述 禁止设置 87号令第十一条
8 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演示或考察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9 设置的★条款应当明确和量化,内容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
 
合理设置,★条款的内容、数量应与采购需求相对应,原则上不超过同一招标项目需求内容中的技术参数条目总数的10%。若采购人设定打星号条款数量超出以上标准的,须提供具有3个或以上不同品牌同时满足以上★条款要求产品的证明材料。 87号令第十一条
10 文字描述不明确,“必须”等实质性字眼没有加“★”。 合理设置 87号令第十一条
11 提供样品、现场演示 合理设置,一般项目不允许提供样品、现场演示,特殊项目需要提供样品、现场演示的,请同时根据87号令提供书面说明文件并明确相关事项。 87号令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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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的▲扣分条款应当细化和量化,内容、数量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 合理设置,▲条款的内容、数量应与采购需求相对应,原则上不超过同一招标项目需求内容中的技术参数条目总数的20%,每一个▲条款应有对应的合理平均分值并且分值不宜过低,建议每一个▲条款对应分值不低于1分。若采购人设定三角号条款数量超出以上标准的,须提供具有3个或以上不同品牌同时满足以上▲条款要求产品的证明材料。 87号令第五十五条
 
13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证书或证明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
14 设定最低限价 禁止设置 87号令第十二条
三、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
序号 禁用内容描述 使用限制 法律法规依据
1 将供应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标准 禁止设置 87号令第五十五条
2 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评分标准 禁止设置 87号令第十七条
3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分标准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4 指定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作为评分标准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5 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评分标准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6 将进口产品或配件加分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二条
7 将同一案例(业绩)重复加分 禁止设置 87号令第五十五条
8 评分标准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评分标准应当具体量化,同等打分因素分值梯度设置合理且要与评审因素指标一一对应 87号令第五十五条
9 设定的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如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匹配的) 禁止设置 87号令第五十五条
备注本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不定期更新,清单的解析权归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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